各入闈拍賣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產權拍賣工作,充分調動拍賣人的積極性,維護產權(委托)人的正當權益,現將拍賣傭金有關事項明確通知如下:
一、凡進入并委托我中心交易的產權拍賣業務,產權(委托)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自主與拍賣人約定拍賣傭金收取方式和比例。
二、拍賣前,產權(委托)人應向我中心提交約定拍賣傭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的書面通知,并由我中心寫入產權交易拍賣文本。拍賣傭金由拍賣人收取。
關于拍賣企業的選擇,仍由產權(委托)人按照市公管辦的規定辦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拍賣傭金的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關于拍賣傭金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六條 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二、《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拍賣企業應嚴格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收取傭金。為規范全省拍賣企業傭金標準收取秩序,消除同行間的不良競爭,維護拍賣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我省的實際約定收取傭金標準的下限比例。拍賣標的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不低于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不低于4%;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不低于3%;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不低于2%;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不低于1%;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不低于0.5%;1億元以上不低于0.3%。應按照上述拍賣傭金下限比例標準向委托方和買受人各收取傭金,委托人不應限制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比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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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盗;
。ㄋ模┵|量;
。ㄎ澹﹥r款或者報酬;
。┞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ㄆ撸┻`約責任;
。ò耍┙鉀Q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