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 公物拍賣企業的資格認定
第四章 拍賣企業的拍賣行為
第五章 拍賣師執業行為
第六章 拍賣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市場秩序,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拍賣行業監督管理及拍賣企業在省內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未經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拍賣活動。
第五條 江西省商務廳對全省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拍賣行業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制定和實施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政策;
(三)依法對拍賣企業和分公司的設立進行審核許可和年度審查,并將年審情況進行通報;
(四)負責建立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及信用管理制度;
(五)負責公物拍賣企業資格審定和頒證;
(六)負責全省拍賣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管理。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省拍賣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拍賣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二)接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委托組織拍賣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和頒證工作;
(三)依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管理;
(四)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省商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及其委托的其它工作;
(六)指導和協調各設區市拍賣行業協會工作。
第二章 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1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是國家注冊拍賣師;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經營文物拍賣的,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五)有符合《拍賣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設立拍賣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當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股東簽名的公司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有辦公、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自有房產權證明,使用面積180平方米以上;
(五)公司章程、拍賣企業規則;
(六)國家注冊拍賣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書以及公司股東和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材料要制作封面,編成目錄,裝訂成冊。
第十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拍賣企業名稱中的表述應當標明“拍賣”字樣。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年檢合格;
(三)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經營拍賣業務3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擬任分公司, , 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報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并將材料一式二份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收到齊備的申報材料后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答復。如獲批準后,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和《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經批準成立的拍賣企業及拍賣分支機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稱、注冊資金等必須符合《拍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變更按照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報省商務廳辦理變更手續。經省商務廳核準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后,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變更拍賣企業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或與變更事項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人員的任命書;
(五)《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原股東之一的,還需提交新的《驗資報告》。
第十八條 變更拍賣企業名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九條 變更企業地址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或所有產權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條 變更企業注冊資本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拍賣企業將變更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報當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經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商務廳審核辦理變更手續,然后到原發證照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原證照的原件留原發證照機關存檔。
第二十二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三章 公物拍賣企業的資格認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的拍賣應由具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物拍賣企業的資格認定程序。公物拍賣企業的資格認定按照屬地管理(省屬企業直接報省商務廳)的原則進行。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公物拍賣企業進行嚴格審查,在此基礎上認定其是否具有公物拍賣企業資格。對認定為具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審核后,核發《公物拍賣經營許可證書》。
第二十五條 根據《拍賣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物拍賣由財產所在地的省或設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省商務廳和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定公物拍賣企業。非指定公物拍賣企業,不得經營公物拍賣業務。指定公物拍賣企業要與當地公物拍賣資源相適應,公物拍賣企業的指定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拍賣企業總數的50%。公物拍賣企業在有效期間內如有條件不符或有違規違法行為的,則取消其公物拍賣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指定公物拍賣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拍賣企業設立2年以上;
(二)國家注冊拍賣師2名(不含臨時聘用)和其他工作人員8名以上(其中工作人員50%以上經過從業培訓);
(三)年拍賣成交額3000萬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
(四)辦公和經營場所200平方米以上;
(五)嚴格按照《拍賣法》規定開展拍賣活動,制度健全,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無違規違法行為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指定公物拍賣企業,申請人應向當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物拍賣申請書;
(二)設立拍賣企業的批準文件及《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和證照復印件;
(三)國家注冊拍賣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及其他工作人員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辦公和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用辦公和經營場所的租賃協議;
(六)公司有關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材料。
第四章 拍賣企業的拍賣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
(三)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四)未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的文物。
第二十九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二)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
(三)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四)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六)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七)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條 拍賣企業發現拍賣標的中有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物品或贓物,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理競買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拍賣實施前,拍賣企業與委托人應當就拍賣未成交的有關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終止拍賣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十三條 對委托人送交的拍賣物品,拍賣企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拍賣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根據拍賣標的物的屬性及拍賣的性質,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發布在拍賣標的所在地以及拍賣會舉行地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其他有同等影響的媒體。
第三十五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會前展示拍賣標的,為競買人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并向競買人提供有關資料。展示時間應不少于兩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企業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拍賣標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資格且依法可以轉讓的,委托人應在拍賣前征得行政許可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并在拍賣會開始時對全體競買人作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四)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拍賣。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二)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六)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四十條 拍賣企業應嚴格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收取傭金。為規范全省拍賣企業傭金標準收取秩序,消除同行間的不良競爭,維護拍賣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我省的實際約定收取傭金標準的下限比例。拍賣標的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不低于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不低于4%;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不低于3%;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不低于2%;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不低于1%;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不低于0.5%;1億元以上不低于0.3%。應按照上述拍賣傭金下限比例標準向委托方和買受人各收取傭金,委托人不應限制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比例。
第四十一條 拍賣企業在參與該比例標準同一標的業務時,如有多家競爭又協調不成,應遵照先入為主的原則,各參與者收取拍賣傭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者,否則視作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拍賣會開始時,拍賣人應宣讀拍賣規則或者提示競買人閱讀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師要展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可以根據與委托人的約定選擇下列拍賣方式:
(一)增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競買人以此價為起點由低至高競價,以最高應價成交。
(二)減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由高至低依次報價,以首次應價成交。
(三)拍賣人與委托人約定的其他拍賣方式。
第四十四條 起拍價可以由拍賣人與委托人約定;無約定的,由拍賣人決定。拍賣標的的加價幅度由拍賣師根據拍賣會現場情況決定。
第四十五條 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由委托人確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拍賣人不得判定拍賣成交。拍賣流拍后再次組織拍賣的,委托人可重新確定保留價。
第四十六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四十七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必須當場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作為成交的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及監拍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簽名。拍賣筆錄應詳細記載拍賣的全部過程,主要包括:拍賣時間、地點、方式,拍賣標的的序號,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競價過程、成交價,買受人的競買號牌號碼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拍賣師執業行為
第五十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商務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拍賣師必須遵守《拍賣法》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取得國家注冊拍賣師執業資格后,應及時到省商務廳備案。在主持拍賣活動時,必須同時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拍賣師執業注冊記錄》。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注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第五十三條 拍賣師可以變更執業注冊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注冊單位的,應當向省拍賣行業協會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注冊變更手續,并及時將拍賣師注冊登記及變更情況報省商務廳和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需要調用其它拍賣企業拍賣師的,拍賣師必須向省拍賣行業協會申請,經驗證資質后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申請注冊單位變更登記,方能作為新設立拍賣企業的條件。以省外國家注冊拍賣師作為新設立拍賣企業條件的,須出具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變更該拍賣師注冊單位的確認書。
第五十五條 允許拍賣師在全國范圍內依法、合理、有序調動。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申請應由本人提出,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 拍賣師申請變更注冊單位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拍賣師在兩個年檢有效期內,變更注冊單位不得超過一次(拍賣師注冊的拍賣企業停業或破產的,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時,不受此時間限制)。
(二)第一次取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拍賣師,須在推薦本人報名考試的拍賣企業注冊滿兩年后,方可提出變更注冊單位申請。
(三)拍賣企業僅有一名拍賣師,該拍賣師如要求變更注冊單位時,應提前6個月向所在拍賣企業和省拍賣行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拍賣師在暫停執業期間不能申請變更注冊單位。
(五)在執業資格年檢期間暫不辦理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手續。
(六)拍賣師調入擬組建的拍賣企業未能獲準設立時,拍賣師不得再申請調入另一家擬組建的拍賣企業。
第五十七條 拍賣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本人注冊的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拍賣師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拍賣活動的,在拍賣活動開始前,拍賣師所注冊執業的拍賣企業必須與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協議或合同。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可聯合舉行拍賣活動。
第六章 拍賣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省商務廳每年3月底前對全省設立一年以上的拍賣企業(含分支機構)進行年審。年審合格的拍, 賣企業,應及, 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營業執照》的年檢。年審不合格和未年審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拍賣活動。
第五十九條 年審程序。拍賣企業于次年的1月30日前,將上年度的有關年審材料報當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年審初審。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2月20日前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對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經過初審上報的拍賣企業提交的年度審核材料進行復審,以確認其是否具有繼續拍賣經營的資格。經省商務廳年審合格后,拍賣企業的《營業執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年檢!段奈锱馁u批準證書》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年審。
第六十條 拍賣企業年審須提交的材料為:江西省拍賣企業基本情況表,本年度經營情況表,《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拍賣師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年度工作總結等。
第六十一條 建立拍賣企業的退出機制。根據《拍賣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一年以上的拍賣企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視為不合格拍賣企業:
(一)將拍賣企業經營權承包、出租的;
(二)未開展拍賣經營業務的;
(三)手續未辦理齊全開展拍賣經營業務的;
(四)沒有本企業國家注冊拍賣師的;
(五)有嚴重違規或違法行為的;
(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變更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八)不服從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等。
不合格拍賣企業應停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合格達兩年的取消其拍賣資格。
第六十二條 持商務部統一印制的經省商務主管部門簽章頒發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具有行政許可效力,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拍賣活動。省內拍賣企業異地從事拍賣活動的,應于拍賣會前7日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外拍賣企業到我省從事拍賣活動的應于拍賣會前10日到省商務廳及拍賣活動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主要提供《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拍賣師執業資格證》及有關拍賣標的證明等材料。經過備案后,方可從事拍賣活動。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三條 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六十四條 拍賣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至五十七條規定或有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省商務廳可將違規事實及處理建議通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建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拍賣師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證書》。
(一)因違規執業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連續兩年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
(三)拍賣師與拍賣活動當事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損害其他人利益并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利用執業之便接受拍賣活動當事人不正當錢財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的;
(五)在暫停執業期間主持拍賣會的;
(六)被開除公職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第六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由省商務廳責令其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商務廳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委托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九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商務廳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賠償。
拍賣企業、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下簡稱免責聲明)。但是拍賣企業、委托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的,免責聲明無效。
第七十一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跨管轄區舉辦拍賣會未到當地商務主管理部門備案的,省內拍賣企業由省商務廳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兩次及以上即定為年審不合格企業處理;省外拍賣企業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督促備案,若督促后仍不備案者,則由省商務廳向拍賣企業提出警告,或在拍賣現場宣布拍賣無效,同時向商務部及該拍賣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處理建議。
第七十二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章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以外其它有關規定的,由省商務廳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年審不合格或取消其拍賣經營資格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沒有協助買受人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造成買受人或拍賣企業損失的,委托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給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務廳可以撤銷有關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設立的許可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違反《拍賣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七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以及拍賣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按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為向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并密封。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內貿行業辦印發的《江西省拍賣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